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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私人律师诽谤与毁谤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作者:营口私人律师 来源:营口婚姻调查 日期:2018/5/17 14:57:15

    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进行,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符合情节严重。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尚未满足情节严重程度要求,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以造成他人人格、名誉受到严重损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因此导致被害人自杀等。

    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中均对死刑案件的核准权进行了严格控制,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随着社会治安的恶化,依法需判处死刑案件的增多,为有力打击恶性刑事犯罪,及时高效地核准死刑案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80年和81年两次作出决定,授权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严重暴力犯罪需判处死刑的案件行使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依此决议进行了授权。20世纪90年代毒品犯罪愈演愈烈,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授权云南,广东等五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毒品死刑案件行使核准权。直至200612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下放数年的死刑复核权于200711日起正式收回了最高人民法院,统一了死刑的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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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因目前涉及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规定非常有限,最高人民法院在进行死刑复核时不开庭审理,核准或不核准裁定中未体现辩护人及辩护意见,且在诸如律师如何行使阅卷权、会见权等细节方面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导致在实务中被告人及家属对死刑复核不报希望,死刑复核在某种程度上只能“看起来很美”。死刑废除是大势所趋。从当前的基本国情来看,我国目前处于社会变革的非常时期,社会矛盾日益增多,恶性犯罪居高不下。因此,我国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废除死刑既不可能也不现实。但限制死刑适用,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是符合我国目前国情的一项刑罚政策。而死刑复核程序正是该政策在刑事程序法上的体现,完全符合刑罚人道主义的理念。

    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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