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范围是哪些?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但实务中,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对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收集不全或遗漏的情况大量存在。
而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如果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本案中,辩护人正是从与被告人的会见谈话中,了解到张某与吴某、姬某并不认识,其受雇于王某临时刷卡,所刷伪造信用卡仅是本案所涉及的伪造信用卡中的一小部分,从而确定了犯罪数额以张某实际刷卡数额为基数,承担刑事责任,相比较本案全部犯罪数额,分处于不同的量刑幅度,也与其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相剥离。
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对于立功、怎样立功、自己如实供述无意识提供的侦破案件线索是否属于立功,并不一定清楚,而在办案机关承办的案件材料中,并不见得全部提及到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辩护人以自身的经验,用专业的眼光,对被告人是否符合“具有立功表现”进行重点审视,一旦发现具有立功表现或存在具有立功表现的线索,及时提出律师意见,就能帮助被告人争取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本案中,对于张某的立功证据材料,在最初的案卷材料中并没有体现,辩护人根据经验判断,被告人有可能存在立功表现,细心了解本案犯罪活动全过程,敏锐地发现了张某的“立功表现”,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就向承办人员提出了认定张某立功的律师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并在起诉意见书中所体现,最终,被人民法院予以认定。
犯罪的人一旦被判决,失去人身自由,往往难以接受。但犯罪事实已经发生,必然要承担刑事处罚,这是回避不了的事实。辩护人在帮助被告人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同时,帮助被告人普及法律知识,认清自身犯罪的危害性,面对现实,认罪伏法,消除“心理不适应”反应,从长远讲,有利于被告人的积极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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