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离婚律师解析“彩礼的返还”
彩礼是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经中间人(媒人)给付另一方的财物,那么是不是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所给付的财物,一概均视为彩礼?如果不是,哪些应当作为彩礼?哪些不应当作为彩礼?目前,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现实问题,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法官有着不同的观点。营口离婚律师我们认为,彩礼仅指基于婚约关系,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所给付对方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包括现金,也包括贵重实物。比如相当多的地方要求“三金”,如果不认定为彩礼,既不符合实际情况,也会引起人民群众对法律规定的质疑。
原告刘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不公开开庭审理进行中,被告袁某中途退庭,近日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靓靓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给付婚生女抚养费300元。民事判决书送达后,被告没有提出上诉。由于原告常年在外打工,其女靓靓一直随原告生活,读书生活习惯均随母亲,如判决归父亲生活,也不符合实际。所以《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关于“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营口离婚律师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是比较恰当和应该的。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每一个人都不愿意遇到离婚官司,如果不幸遇到,一般也只有一次。因此,绝大多数当事人在打离婚官司时,是第一次上法庭,对于冗杂的法律程序,以及复杂的举证规则,许多当事人往往云里雾里,不知如何处理。
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由于第一次诉讼,因此,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但法院审理案件,诉讼中心围绕“证据”进行,没有证据,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赢官司”。比如,刘女因不能忍受张男对其长期实施的家庭暴力,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提起离婚前,应当先有意识地收集相关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营口离婚律师比如,张男对其施暴后留下的伤痕照片、报警电话记录或警署笔录,或居委会的证言,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如果刘女在张男每次殴打后,不报警、不验伤、忍气吞声,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不能举出相关证据,她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目起诉,往往“欲速而不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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