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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私人律师离婚案件庭审被告退庭 原告离婚获支持

作者:营口私人律师 来源:营口婚姻调查 日期:2018/6/13 17:13:38

    当前,在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当事人经过法院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附条件的比较常见,这种做法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应予注意并加以纠正。一是民事调解协议附条件容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不利于纠纷的及时、彻底解决。因为,此类协议的履行往往附加有一定的条件,如一起借贷纠纷,被告欠原告1万元,调解中原告表示如被告在一个月内偿还,可以只偿还本金,超过一个月则应支付相应的利息。

    该协议在实际履行时却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被告逾期还清借款一万元后,却不愿支付利息,原告依据生效的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则提出逾期付款是因不可抗力所致并非主观上的原因,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就产生了约定之则与法律免责的冲突,约定之责与法定免责相抵触而无效,生效的调解书难以执行。二是附条件的民事调解书的制作违背了司法文书制作的规范性,因为生效的司法文书应具有直接执行的法律效力,要付诸实施和兑现,要求法律文书的主文必须明确具体,只能是单一解释,不能有两种以上的解释。附条件的调解协议,协议内容的全部实际履行,往往有待于所附条件的成就与否而确定,这样的司法文书因此就显得不够规范和科学。因此,民事调解协议附条件结案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应予禁止。

营口私人律师

    当恋爱终止时,一般可以不返还;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的向另一方赠予贵重物品,一方要求返还时需酌情处理,赠予方因生活困难的,应予以返还;为了筹备结婚,一方购买的结婚用品放于对方处,一旦恋爱关系终止,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最高人民法院法复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规定:“证据的取得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该批复中,对电视台记者暗访的录像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没有说明。我们认为,电视台记者暗访属工作职务行为,其所录制的资料应该认定为是经合法途径取得的,因此,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确认其效力。请问这种理解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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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曾有批复认为,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此批复中并未明确规定从事某种特殊职业的人(如电视台的记者)可以例外,法律也并未赋予诗记者这样的特殊权利,因此电视台记者暗访取得的录像资料同样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记者暗访多是在当事人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且有的记者在暗访时,会有自己的主观意志在其中,暗访取得的资料不一定是客观、公正的。但如果记者暗访取得的资料与案件其他证据材料同样能证明相同的问题,可以用来作为定案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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