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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也能被辞退,无需支付补偿金(赔偿金)的几种情形

作者:营口私人律师 来源:营口婚姻调查 日期:2018/5/17 16:09:22

    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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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某与第三人丁某原系夫妻关系,20063月登记结婚, 20119月,丙某、丁某因感情不和提起诉讼离婚,20144月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诉讼中,丁某提出上述房产是丙某、丁某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甲某乙某提出异议,法院因案外人主张权利未予处理。随后,丁某以丙某、甲某、乙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物权确认之诉。甲某与乙某也提出所有权确认之诉,后因故撤回了诉讼请求,以合同纠纷为案由将丙某作为被告重新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二原告提出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协议,被告予以认可;且诉争房屋的购房款均为二原告实际支付,此事实可佐证原、被告之间认可的口头借名买房协议存在。现二原告已经付清诉争房屋购房款,抵押登记已解除,符合过户条件,故被告丙某应配合二原告甲某、乙某将诉争房屋过户至二原告名下。金钱是一般等价物,并非特定物,二原告将购房款支付给被告,由被告按揭还款,并无不当。第三人所称被告用其个人工资即夫妻共同财产按揭还贷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第三人认为首付款是二原告对被告和第三人赠与的意见,二原告和被告均不认可,第三人亦无其他证据佐证,故对该意见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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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退休后,用自己的退休金支付首付,按揭贷款购买一套距离公园、医院、儿子(被告)住处较近的房子居住,安度晚年,是购房的真实想法。原告选址、定房号、签认购书都是以原告的名义亲力亲为,后因退休人员不能办理按揭贷款,才无奈借用被告名义办理按揭贷款购房。双方达成借名购房口头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被告亦承认借名购房协议真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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