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二手房买卖按揭贷款有哪些法律风险?
近年来,不少处于银行按揭贷款偿还期内的商品房大量涌入二手楼市,据不完全统计,这部分房屋占到了二手房总成交的30%以上。据一家二手房中介负责人介绍,这部分房屋由于使用年限不长,房屋户型和地段相对较好,因此很受买家的欢迎。但值得注意的是,按揭中的房屋买卖有一个卖方必须把银行贷款还清,将房产证先赎出来的过程,然后才能进行房屋转让买卖。当然,卖方自筹资金还清贷款是一个最好的途径。
采访中,一家担保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为规避二手房购房资金居间的风险,今后二手房购房资金必须在银行开立专用托管账户,房屋交易中心也会对没有银行资金托管账户款项证明的房屋买卖不予办理业务。“这样的话,中介公司受到制度约束同时考虑经营风险绝对不会替客户先从银行赎证,卖房前先赎证就成为一个关键环节”,该负责人称,由担保公司出具“赎证担保”业务就成为卖房者自筹资金外唯一可行的安全形式。
教唆是指诱导唆使或怂恿指使他人犯罪的行为,法理上必须有明确的教唆目的和特定对象,而本案中的王某某不属于教唆犯。一方面,王某某自始至终是在与汪某协商责任比例承担,根本没有涉及到骗保。另一方面,教唆犯只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而要想构成共犯,需要行为人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或犯罪行为。本案中汪某对王某某不论是在心理上还是行为上都是一再排斥和抵触的,显然不可能与王某某构成共同犯罪。既然两人不构成共犯,那么自然也不存在教唆犯的问题。
本辩护人将上述问题及时反馈给王某某及其家人以后,王某某及其家人对本辩护人的工作成果和专业水平表示了高度的认可。所以虽然此后的三次一审,王某某均被判处构成犯罪,但是王某某及其家人仍然选择继续相信法律、信任本辩护人,没有做出上访闹事等不理智行为,而是委托本辩护人通过法律途径为其洗脱罪名。最终,王某某及其家人的坚持和本辩护人的心血没有白费,本案的第三次一审终于还王某某清白。
按照规定,银行根据房屋的价格、房龄等因素对贷款额度有一定的限制。如今房价不断上涨,为了从银行申请的贷款额度更高,买卖双方采取了不规范的操作:买卖双方签订两份价格不同的合同,价格低的一份是真实的,价格高的一份是虚假的,用于买方向银行申请超过真实房价正常额度的贷款,这种做法叫做“超贷”。从法律上说,这样的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银行的利益”而应归于无效。若银行在审查时有证据表明贷款申请人“故意超贷”,则会拒绝其贷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