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私人事务所购买二手房应注意哪些问题?
王某某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保险诈骗罪属于真正的身份犯。而王某某在本案中不具有构成保险诈骗罪的特定身份,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此时再将李树山收取贵宾卡的行为单独认定为受贿罪,显然属于对同一事实或行为进行了两次刑法评价,违背了刑法理论中同一行为不得重复评价的原则。因此,李树山的此种行为只能被认定为一罪。虽然李树山的行为同时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但由于其行为构成要件的重合性,从刑法理论“一事不得重复评价”的原则出发,只能以一罪定罪处罚。具体定挪用公款罪还是定受贿罪,按照刑法理论中在处理此种情况时的“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需要比较两者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李树山挪用给俱乐部用于经营活动的公款数额为185万元,属于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按照刑法规定,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李树山收取俱乐部给予的贵宾卡的总经济价值为1.7万元,按照刑法的规定,应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无论是比较两者的最低刑还是比较两者的最高刑,认定李树山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均重于受贿罪,因此,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李树山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正确。
被告代表处辩称:原告吴某于20044年9月6日受雇于代表处,因代表处不能直接聘用中国雇员,自2008年1月1日起改由新某公司派遣至代表处工作。为此,原告于2008年4月7日与新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2010年春节代表处的休假时间为2010年2月7日至2月2 1日,原告在事先未获准许且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直到2010年2月25日才回到公司,属于严重旷工行为。原告在春节假期前并未向代表处申请过年后休婚假,公司副总李某也从未同意其可“晚来几天”。
王某某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才应当被追诉。本案中王某某与汪某协商是想让汪某在主次责任的通常比例上多承担一点责任,既没有要求汪某承担全部责任,也没有教唆汪某去骗保。即使汪某在次要责任的基础上多承担一点,保险公司多支付的保险金也不足1万元,没有达到定罪追诉数额。
自相关监管部门对“二手房”购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决不允许中介公司和任何个人挪用客户保证金后,今后按揭中的房屋想买卖就很难借助房屋中介机构挪用其他客户预付款项来解决。业内人士预计,今后处于银行按揭贷款偿还期内的商品房想要出售,“赎证担保”是一条最保险、快捷的安全通道,其安全系数等同于自筹资金。